(2017)豫010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娟与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1400号原告:王娟,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岱工业园区文兴路东鼎尚街北。法定代表人:崔盼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萌,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娟与被告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升,被告君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711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赔偿金135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让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郑州市××区××产业集聚区××主楼××楼××房产××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依约应于2016年11月16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君友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原告使用,其不同意退还房款。因郑州2016年下半年不动产政策,被告为原告办理手续时受阻,被告多次向原告说明情况。2017年1月份后,过户政策已无障碍,但原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2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君友公司(甲方、转让方)与王娟(乙方、受让方)签订《房屋出让合同》一份(合同号:J20141231049),合同主要约定:1.房屋位于郑州市××区××产业集聚区××楼××号,房屋建筑面积49平方米;2.总价款260000元,乙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156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甲方104000元;3.甲方承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测绘费等,乙方承担契税、交易费等,乙方承担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于合同签订时交付甲方;4.甲方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5.双方同意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双方共同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若因甲方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乙方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给乙方,并按已支付房价款的5%一次性赔偿乙方,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已付房款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娟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4月30日支付君友公司购房款156000元、101665元,于2015年6月9日支付君友公司契税10307元、维修基金3156元,以上共计271128元。君友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王娟交付了涉案房屋。王娟提交了《房屋出让合同》一份、铺位分布图一份、收据三张。君友公司提交了文兴路7号1号楼3层3××1号房屋产权证、商铺单元验收交接表各一份。另查明,王娟称,其于2016年12月19日向君友公司邮寄了退房申请书一份,王娟提交了EMS快递单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称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是因政策原因导致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过户期限,但原告已支付了所有费用,被告已将房屋交付了原告,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已履行完毕,如果仅仅因此解除合同,双方相互返还,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承诺两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已付房款5%的违约金,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257665元,经计算,其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288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被告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娟办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7号1号楼3层3021房屋过户手续;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娟违约金12883元;驳回原告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计2785元,原告王娟负担2659元,被告郑州市君友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负担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