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8王怀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暂住地苏州。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怀成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93870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怀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窃得被害人龚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手表2块及手表2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手机2部及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配合下追缴了上述赃物手表4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手机2部,并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怀成至苏州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徐某黄金项链1条、手链1条,后将上述赃物以人民币1212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3.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怀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陆某1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元的挂坠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配合下追缴了上述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4.2016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怀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施某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背心1件及手镯2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配合下追缴了上述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5.2016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怀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内,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20元的望远镜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串2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配合下追缴了上述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6.2016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怀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陆某3现金人民币5万元、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苹果牌手机各1部、价值人民币24500元的爱马仕牌手表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手串3个。案发后,被告人王怀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配合下追缴了赃物苹果牌手机1部、爱马仕牌手表1块、手串3个;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扣押的款物予以发还。另查明,被告人王怀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徐某、陆某1、施某、张某、陆某3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蔡某2、谭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赃物照片、凭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怀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怀成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怀成退出部分赃款、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怀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王怀成退赔被害人龚某手机1部、被害人徐某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二十元、被害人陆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童 康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孙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宇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