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子千与孙立国、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千,孙立国,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127号原告:魏子千,男,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国,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运成,职务董事长。原告魏子千与被告孙立国、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魏子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子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子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2.00元,减半收取计4,246.00元,由魏子千负担。审 判 长  刘 巍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