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216号。法定代表人朱雄文。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42019。法定代表人陈玉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2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工业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25日,买受人金华市佳怡包装有限公司以322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52、00277953、00××16、00408717号、00327981、00327982、00308091、00308093。)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09第15-8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5-11、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5-7],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金华市佳怡包装有限公司所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华佳怡包装有限公司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林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晓孝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02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216号。法定代表人朱雄文。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42019。法定代表人陈玉丰。本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20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办理过户之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52、00277953、00××16、00408717号、00327981、00327982、00308091、00308093。)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09第15-8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5-11、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5-7]予以解除查封,并对其后查封一并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标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赵晓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