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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魏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魏昆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魏昆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魏昆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魏昆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2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2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7184884-8。负责人:樊桂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昆鹏,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被告魏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为3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