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信志与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信志,王兴炳,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邓信志,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王兴炳,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锦城苑A栋1-3-1,组织机构代码70934865-3。法定代表人王光权,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信志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信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炳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07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广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