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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异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杰、苏冬华、苏冬菊与孔艳双与孔艳芳、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艳双,孔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异139号案外人张杰,女,193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案外人苏冬华,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案外人苏冬菊,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熊明哲,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孔艳双,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孔艳芳,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孔艳双申请执行孔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苏伟抚恤金等资金4万元,案外人张杰、苏冬华、苏冬菊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中,案外人张杰、苏冬华、苏冬菊因继承纠纷已经就该笔抚恤金另案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张杰、苏冬华、苏冬菊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杰、苏冬华、苏冬菊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 马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