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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林诉被告梁艳刚、成都勇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林,梁艳刚,成都勇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814号原告:高小林。委托代理人:陈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艳刚。被告:成都勇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林与被告梁艳刚、成都勇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80000元查封被告成都勇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80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高小林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勇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限额80000元。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