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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培能、马伟林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能,马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培能,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马伟林,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李培能与马伟林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伟林按生效判决书自动拆除水泥晒台。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所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600元及案件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伟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伟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行21×××71账号上的存款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