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焦玉江与大同市世纪海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玉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江,大同市世纪海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焦玉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大同市世纪海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桂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朔州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玉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焦玉江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世纪海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同市仲裁委员会(2016)同仲裁字第0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世纪海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玉成在有关单位存款、收益2242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 兰 宇审判员 :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瑞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