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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海兴、伍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海兴,伍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03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海兴,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伍斌,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市开发区,现住九江市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海兴、伍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赣04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海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海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冯海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海兴撤回上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代理审判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