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静与田晖、田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田晖,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田晖,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田斌,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静与被执行人田晖、田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7607.95元,执行费19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晖、田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斌、刘海燕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706室、905室房屋产权产籍;冻结被执行人田斌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创享国际大厦1512室、1010室房屋产权产籍;冻结被执行人田斌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1号花园6号综合楼B座14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冻结被执行人田斌名下宁ARE0**号、宁ASE7**号、宁AV21**号车辆车户,但以上房屋有抵押,车辆无法找到,暂不能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晖、田斌无法找到且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