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连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连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277号自诉人杨某,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人张连现,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张连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继武审判员 吴章科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