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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绍福、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绍福,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邹绍福,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百灵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尤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绍福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宜高劳仲调字第00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