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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亮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亮,男,生于1993年3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川070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唐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亮撤回上诉。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雨林审 判 员  吴莹迪代理审判员  向星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