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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惠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惠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89号原告: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247号。法定代表人:李水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菲,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金,公司员工。被告:潘惠安,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惠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惠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惠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晓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