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国强与肖睿轩、罗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国强,肖睿轩,罗文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672号原告招国强,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肖睿轩,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罗文镜,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国强诉被告肖睿轩、罗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国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 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