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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镇镇、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镇镇,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445-1号申请执行人王镇镇,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毛家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玉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镇镇申请执行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206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