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二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二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X1522825-1,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该社理事长。地址: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被执行人徐二帅,男,生于1989年4月6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二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1月1日起四次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3月1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二帅父亲替徐二帅还了借款10000元。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