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霍明与高建奎、李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明,高建奎,李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霍明,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高建奎,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李桥,女,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霍明与高建奎、李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