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群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曹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群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曹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朝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英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市群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曹依月。被执行人曹仁,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朝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群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曹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7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说明该案尚未向曹仁送达民事判决书。经查该案所依据的(2015)晋民初字第787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朝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