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韦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韦宝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300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90091870-6。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宜州市。系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韦宝毅(曾用名韦宝义),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宜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韦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家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