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谷维岩对赵淑英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维岩,赵淑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60号申请人:谷维岩,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赵淑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谷维岩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字第6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淑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4月27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6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87.00元,由申请人谷维岩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