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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振军与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091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潘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计划生育保证金500元;2、判令被告以500元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自1991年8月6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向原告返还利息5046.8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1年原告向被告申领宅基地时,被告告知原告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缴纳计划生育保证金500元,并申明原告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返还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当时双方还约定,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将立即存入银行。原告于1991年8月6日将保证金50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被告保管,被告出具收据。2016底,原告持保证金收据向被告主张,自己并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实际也不可能违反了,请求被告按照当初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本息,被告以当初缴纳的保证金挪作他用为借口,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被告的帐目中没有关于收取保证金的记载;2、原告起诉利息依据不足;3、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向被告申请宅基地时,向被告交纳建房押金及计划生育保证金5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现金支出凭单一枚,内容:”现金支出凭单1990年9月9日支出张某建房押金(计生)(91年8月6日交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公章)交款人:张镇军”。该款未入帐。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保证金未果。现原告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0元。被告以村里帐面上没有这笔款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查明,张镇军系原告曾用名,办理身份证时改名为张某。被告对”张镇军”与”张某”系同一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现金支出凭单一枚、计划生育押金移交书一份及时任平庄镇五支箭村委会主任、书记尹国瑞的证言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为防止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向原告收取500元保证金,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归还时间,按交款性质,在原告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交款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在收取原告保证金时并未约定归还时间,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款时,被告未否认,并未形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因此,被告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张某保证金500元及利息(自1991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云代理审判员  孙佳麟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鑫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