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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曲庆河、高红等与孙法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庆河,高红,孙法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207号原告:曲庆河。原告:高红。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法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与四五路交界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6131570X。负责人:王锋,保险公司总经理。原告曲庆河、高红与被告孙法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法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庆河、高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庆河、高红撤回对被告孙法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庆河、高红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