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何西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西会,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邻水县,现住邻水县。2010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1月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西会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西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1、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西会在邻水县完小门口的空坝上,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约0.2克的冰毒包子给吸毒人员钟某。2、2017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西会在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街十字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约0.2克的冰毒包子给吸毒人员钟某。3、2017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何西会在邻水县奥佳原麦乐迪KTV门口的斜坡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约0.2克的冰毒包子给吸毒人员贺某。4、2017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何西会在邻水县中间路口的人行道上,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约0.5克的冰毒包子给吸毒人员贺某。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何西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搜出其携带的4个冰毒包子。经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检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该4个冰毒包子共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西会虚构承包邻水县凤凰城市广场安置房凤凰花园7号楼外墙涂料人工工程的事实,以交工程保证金3万元作为合伙入股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3万元现金。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何西会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多次予以贩卖,数量累计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西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西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西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西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西会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没有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何西会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西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早日接到判决。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一)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证据:1、证人贺某、钟某的证言。2、被告人何西会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了何西会持有的4袋冰毒疑似物。4、邻水县公安局称量记录。证实:对何西会随身携带的4个疑似冰毒包子称重为2.15克。5、提取笔录及内容截图。证实:何西会与贺某、钟某之间转账情况。6、通话记录。证实:2017年2月5日至2月21日何西会的手机(户主登记林荣教,号码182××××4879)通话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何西会与贺某、钟某能够相互辨认。8、鉴定意见2份。(1)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从何西会身上查获的4包疑似冰毒物重1.4克。(2)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何西会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22日经现场检测,何西会、贺某、钟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均被处以行政拘留。(二)诈骗罪的事实证据1、被告人何西会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3、证人谭某、龚某、黄某、何某、张某、何某1、何某2、熊某、张某1、冯某的证言。4、书证:(1)刘某提供的邻水县凤凰城市广场安置房建设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劳务合同一份、何西会签名收条一张。(2)谭某提供的四川省邻水县西门猫儿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劳务合同一份、邻水县凤凰城市广场安置房建设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各一份、重庆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熊某提供的重庆宁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印模、邻水县凤凰城市广场安置房建设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劳务合同一份。(4)龚某提供的四川省邻水县西门猫儿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劳务合同一份。5、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何西会手机通话详单(号码159××××6074),显示在该期间内何西会与谭某最后一次通话为2015年12月24日15时26分。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检材“重庆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印某与样本“重庆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重庆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重庆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某不是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三)量刑证据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抓获经过2份。证实:被告人何西会是被抓获到案。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0)万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1月29日何西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4、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违法犯罪人员查询比对表。证实:被告人何西会不是在逃人员,是违法犯罪人员。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西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多次予以贩卖1.1克,其随身被查获的毒品冰毒1.4克计入贩卖数量,共计贩卖毒品冰毒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西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西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和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西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西会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西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何西会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文惠人民陪审员 姜 纯人民陪审员 侯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似浒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积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最高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执行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被告人何西会贩卖毒品罪一案量刑一览表被告人何西会诈骗罪案量刑一览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