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莹诉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莹,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306号原告:周莹,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07231989********,无职业。被告:李浩,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百合苑小区,身份证号码:2207231988********,无职业。被告:王雪,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百合苑小区,身份证号码:2207231988********,无职业。被告:郭刚,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07231984********,无职业。被告:李学成,男,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08021985********,无职业。原告周莹与被告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浩、王雪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被告郭刚、李学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6日,二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为我出具借条一枚。约定此款一个月内还清。被告郭刚、李学成为此款担保。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还无奈呈讼。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未答辩未应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未答辩未应诉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和对周莹请求权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浩、王雪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周莹欠款人民币4万元。二.郭刚、李学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李浩、王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