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军,男,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