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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九斤、罗代珠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九斤,罗代珠,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4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范九斤,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罗代珠,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4组。负责人:范道军,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4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4组(存在组长范道军名下郴州农商银行许家洞支行帐户:90×××11)的银行存款9100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