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傅书颖、浩瀚置业(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书颖,浩瀚置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书颖,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坑林,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坤,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瀚置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海景城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839468。法定代表人:杨焕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傅书颖因与被上诉人浩瀚置业(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1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傅书颖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傅书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书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傅书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玲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美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