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梅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8532-8。被执行人:唐梅,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金观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及利息83308.04元、案件受理费2338元、执行费1149.62元,合计86795.6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65559.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梅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86795.6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65559.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