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刑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金广明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广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刑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广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广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金广明与被害人黄某在徐闻县徐城镇某小学门口对面计生服务站门口小巷里因让路问题发生纠纷打架,被告人金广明用右手拳头将被害人黄某的鼻梁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金广明已与被害人黄某在徐闻县公安局徐城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金广明一次性赔偿了人民币1.3万元给被害人黄某,被害人黄某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金广明的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金广明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广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金广明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金广明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广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广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金广明已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被害人黄某亦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金广明的刑事责任,且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此可以对被告人金广明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广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广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15日,可以折抵刑期3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辉审 判 员 杨 成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