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士安与韩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安,韩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487号原告:赵士安,男,1965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袁桥乡香坊赵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玉凤,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香赵庄镇韩庄村**号。原告赵士安与被告韩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士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玉凤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4日借款人韩玉凤向出借人赵士安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二分,因被告未按照规定还款付息,原告自2014年8月23日起,经多次催要,被告韩玉凤一直拒绝支付,至今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编号有明显改动的夏津县公安局香赵庄派出所登记日期为1999年10月8日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记载地址为据,经法院邮政专递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但因被告“迁移新址不明”而退回未送达。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1525324****也已停机。仅就上述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地址,不能认定系现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此,本院向原告释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否则,将依法驳回其起诉。时至今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士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