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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玉仲、汪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仲,汪婷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仲,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汪婷,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被告人汪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仲、汪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仲、汪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玉仲、汪婷夫妇在本县堆沟港镇五队街一出租屋内,生产、销售面饼。2016年冬开始,被告人高玉仲、汪婷为改善面饼口感,违规将含铝泡打粉掺入面粉中,至2016年11月24日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从查扣的面饼中检出铝含量为258.7mg/kg。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玉仲、汪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孙某、裴某的证言,扣押物证清单,检测报告,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仲、汪婷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仲、汪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玉仲、汪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汪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玉仲、汪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高玉仲、汪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玉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汪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高玉仲、汪婷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高玉仲、汪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的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磊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7、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