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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拥军、肖发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拥军,肖发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拥军,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发升,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姜拥军与被上诉人肖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姜拥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拥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林凤审判员  郑 佳审判员  彭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