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饶如聘与王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395号原告:饶如聘,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陆成,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系被告的堂姐),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饶如聘与被告王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如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饶如聘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云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