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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俊与廖丕伟、李伊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廖丕伟,李伊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687号原告王俊,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廖丕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告李伊名,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两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俊与被告廖丕伟、李伊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王俊以被告廖丕伟、李伊名已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本案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 判 长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谭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