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俊与廖丕伟、李伊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廖丕伟,李伊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687号原告王俊,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廖丕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告李伊名,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两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俊与被告廖丕伟、李伊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王俊以被告廖丕伟、李伊名已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本案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 判 长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谭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