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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红俤、梁依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红俤,梁依仙,梁月花,梁秋英,梁继忠,梁桂清,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俤,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依仙,女,192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月花,女,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秋英,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继忠,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清,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凡,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法定代表人:梁华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红俤、梁依仙、梁月花、梁秋英、梁继忠、梁桂清(以下简称“梁红俤等六人”)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厝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红俤等六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梁厝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理案件,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审结,审理期间长达一年之久,远远超过审限,程序违法。二、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梁红俤等六人确系讼争房屋权利人,系本案适格主体。梁红俤等六人所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房屋系梁红俤等六人祖遗房屋,是土改成果,被梁厝村委会借用并在原房屋基础上进行修缮扩建为讼争房屋,就该事实证人庭审证言可予以证明,且梁厝村委会并未否认。同时,该祖遗房屋并未灭失,讼争房屋即梁厝村委会向梁红俤等六人借用讼争祖遗房屋后,在该祖遗房屋基础上修缮扩建而成,该修缮行为并未使房屋权属发生变化,修缮后的房屋至今未办理新的产权证,讼争房屋权利凭证有且仅有梁红俤等六人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故梁红俤等六人确系该讼争房屋权利人,系本案适格主体。梁厝村委会辩称:一、本案梁红俤等六人中有人未能提供齐全的公安户籍证明,以确定其与梁伊培的身份关系,亦尚未证明除了他们六人外,梁伊培无其他合法继承人。二、梁红俤等六人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所指房屋与讼争房屋地点、四至和面积均不同,不能证明两者为同一房屋。三、梁红俤等六人所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房屋已灭失,所有权证亦已失效,不能再作为对后来新建、重建砖混结构房屋的权利凭证而主张物权归属或原物返还。因此,梁红俤等六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梁红俤等六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梁厝村委会返还梁红俤等六人祖遗的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树下街店面两间及加层并腾空房屋(闽一梁字第15592号,梁厝村航拍拆迁号134号),面积108.279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用由梁厝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梁红俤等六人所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房屋业已灭失,梁红俤等六人作为梁伊培继承人主张梁厝村委会返还位于原址的新的房屋及相关权益,不是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梁红俤、梁依仙、梁月花、梁秋英、梁继忠、梁桂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梁红俤等六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亦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故本案应当予以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江丽丽书 记 员 林雨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