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石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于2017年2月在镇赉县镇赉镇太平山村黑坨子西自家绿豆地内使用铁夹猎获野生豆雁2只,野生雉鸡3只,在自家院内使用粘网猎获野生麻雀20只,野生小鹀30只,四种鸟类均为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员指纹卡、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贾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石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