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骆柳霞、韦礼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骆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38号之四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统一社��信用代码:915203252148912241。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小娅,该联社联盟分社主任。被执行人:骆柳霞,女,1990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被执行:韦礼勤,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骆柳霞、韦礼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骆柳霞、韦礼勤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终结本院(2017)黔0325执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