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凤顺与郑鸿飞、陈木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顺,郑鸿飞,陈木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186号原告:郑凤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郑鸿飞,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木枳,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郑凤顺与被告郑鸿飞、陈木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凤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鸿飞、陈木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凤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鸿飞、陈木枳共同偿还给郑凤顺借款3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本金3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82万元;2.判令郑鸿飞、陈木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郑鸿飞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郑凤顺借款36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由郑鸿飞出具借条一份给郑凤顺收执为凭。借款后,郑鸿飞至今未偿付本息。本案借款发生在郑鸿飞与陈木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鸿飞、陈木枳共同偿还。郑鸿飞、陈木枳未作答辩。郑凤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郑鸿飞、陈木枳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审查认为,郑凤顺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予以确认。根据本院向仙游县公安局石苍派出所调取的郑鸿飞与陈木枳的户籍登记证明以及向仙游县档案馆调取的郑鸿飞与陈木枳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可以证实郑鸿飞与陈木枳为夫妻关系。根据郑凤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鸿飞与陈木枳于198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郑鸿飞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给郑凤顺收执为凭,确认向郑凤顺借款36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经催讨,郑鸿飞没有还款,故郑凤顺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郑凤顺与郑鸿飞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催讨后,郑鸿飞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民事责任。郑凤顺请求自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息,其主张利率不超过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郑鸿飞与陈木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郑鸿飞与陈木枳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郑凤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鸿飞、陈木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鸿飞、陈木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凤顺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2元,由郑鸿飞、陈木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人民陪审员 林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智俐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