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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其友与贵州宏海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友,贵州宏海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卢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691号原告:周其友,男,1981年12月29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利(特别授权),男,贵州黔城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一般授权),男,贵州黔城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宏海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西大街1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099672500T。法定代表人:邵荣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中天世纪新城半山局商业及管理用房1层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0970T。法定代表人:陈珊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邓,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周其友与被告贵州宏海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及卢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其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其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