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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和张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张华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毛旭,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旺。被告张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张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华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张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欢????????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