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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牟敬超、杨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敬超,杨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1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牟敬超,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杨克磊,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牟敬超与被执行人杨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牟敬超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