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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李满都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李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471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经营者:张腊月,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满都拉,男,1961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李满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晓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建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