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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建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代理检察员朱束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至同年9月10日间,被告人李建成先后三次到云霄县云陵镇西园新村吴志勇家、立人学校宿舍楼盗窃吴某勇、方某1、陈某1等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14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建成的刑事责任,李建成是累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成否认起诉书指控其到吴某勇家盗窃财物价值计714元的事实,对起诉书指控其先后二次到云霄县立人学校宿舍楼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建成到云霄县立人学校旧教师宿舍楼18栋,攀爬进入该宿舍楼205号室,盗走被害人方某1放在宿舍内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500元。嗣后,李建成将该电脑出卖给罗某,得款700元。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案发后,上述电脑被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方某1。(2)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建成到云霄县立人学校,攀爬进入新宿舍楼202室A房间,盗走被害人陈某1放在宿舍内的一手提包,内有现金300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成的亲属替其向本院缴纳退赔款800元、违法所得700元及预缴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该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罗某扣押了华硕X84H电脑1部,并于2016年10月20日发还方某1。2.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8日晚上8时许,云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到云霄县下坂村,将涉嫌盗窃的李建成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建成以及被害人方某1、陈某1,证人林某、庄某、罗某等人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李建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劣迹)查询表、本院(2014)云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云霄县看守所证明、司法在押人员信息表,证实李建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中201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2014年11月10日被投送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释放。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证实云霄县立人教师宿舍18栋205室及新宿舍楼202A室的失窃现场地点、方位及概貌。李建成还对盗窃及销赃的现场进行指认。附监控截图、现场照片。6.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云价鉴(2016)第454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方某1被盗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价格为800元。7.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8日15时至16时许,其租住的云霄县旧师范宿舍楼18栋205室里的一台华硕黑色宽屏14寸笔记本电脑及现金500元被盗。宿舍楼不是其家庭生活使用,是其和同事林亚茹一起租住的。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0日0时许,其在立人学校宿舍楼新楼202A宿舍休息,将一个灰色手提包放在枕头边,早上7时许,醒来发现手提包不见了。手提包内有300元左右。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一个男子提了一台五成新的黑色华硕X84H笔记本电脑到其电脑店,找其帮忙重装系统,装完问要不要回收,其以700元购买,四五天后以850元价格卖给另一个客户。10.被告人李建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辩解华为手机是其捡到后拿给母亲庄某使用的,其没有到云霄县云陵镇西园新村盗窃。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具有证据效力,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成到云霄县云陵镇西园新村吴某勇家盗窃手机及现金计714元。经查,该指控仅有吴某勇陈述失窃的事实及证人庄某证实李建成将手机拿给其使用、证人林某证实发现李建成在使用该手机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手机及现金系李建成入户盗窃的事实。且吴某勇失窃后当即报案,公安机关当天勘验现场,亦未能提取到有李建成入户盗窃的痕迹等证据。李建成归案后自始至终均未供认该起盗窃的事实,并当庭辩解吴某勇失窃的手机系其捡到后拿给其母亲庄某使用。故吴某勇家的失窃不能排除系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建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李建成的刑事责任。但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当,应予更正。李建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又具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李建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建成所盗窃的财物已被追缴,发还失主;其亲属替其缴交了退赔款、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应视为李建成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罚金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建成已缴交的退赔款人民币8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方晓芬500元、陈秀女300元。三、被告人李建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国清人民陪审员  黄艺群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学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