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万兴与孙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兴,孙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09号原告杨万兴,男,汉族,1968年09月18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刘峰,任丘市西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连福,男,汉族,1977年05月21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杨万兴诉被告孙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连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万兴诉称,被告孙连福以做生意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承诺三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连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05月11日,被告孙连福向原告杨万兴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杨万兴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孙连福,2016年5月11日”。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孙连福向原告杨万兴借款,并为被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连福偿还原告杨万兴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连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