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维托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维托工贸有限公司,张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5531号原告:安徽维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立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平,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该公司职员。原告安徽维托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诉被告张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坚独任审理。2017年2月21日,本案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平、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小平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002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15时10分许,张小平驾驶苏F×××××小客车在京沪高速上海方向1117KM处追尾其原告许健驾驶的皖A×××××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平负事故全部责任,许健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其车辆损失经定损为7002元,其车辆维修完毕后,于2016年9月29日将维修费发票交予张小平配合其完成理赔项目,但张小平至今未向其支付相应款项。被告张小平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小平就本案双方车辆损失已于2016年10月份向其提交了理赔材料,其于2016年10月20日已将双方车辆理赔款合计10002元汇至张小平个人帐户,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3日15时10分许,张小平驾驶苏F×××××小客车因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追尾撞击许健驾驶的皖A×××××号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平负事故全部责任,许健不负事故责任。二、皖A×××××号轿车的行驶证车主为工贸公司,苏F×××××小客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张小平。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工贸公司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维修费金额为7002元。2016年9月29日,工贸公司将结算单、维修发票交给张小平。张小平持上述材料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将理赔款支付给张小平。上述事实,由工贸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结算单、维修发票复印件、收条,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主体的确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工贸公司将相应的修理费发票、结算单交给张小平,张小平持该票据至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亦已将理赔款支付给张小平。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理赔款于法有据,并无过错。故工贸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张小平获得理赔款后,未向工贸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工贸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车辆损失结合修理费发票及修理费用清单,本院认定为70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工贸公司7002元。二、驳回原告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张小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吴 坚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