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与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东武、程小平、陈美玲、阳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9961915H。代表人:田茂林,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3132-9。法定代表人:代均,总经理。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与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东武、程小平、陈美玲、阳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在1412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据此,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申请诉讼保全可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四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一处车位;三、上述保全事项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