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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亨德诉吴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亨德,吴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民初1238号原告:唐亨德,男,汉族,1946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吴文刚,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唐亨德与被告吴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亨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亨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每年400元,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文刚曾是原告女婿,2008年被告在外承包工程时向原告借款12000元,2011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还款书。2015年2月15日,原告再次催要欠款未果发生口角,后在养马法庭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但时至今日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吴文刚辩称,2009年向唐亨德借到10000元用于做工程,另外2000元是修房子时原告给的补助。但是2011年正月初五原告强行要求将该款一起写成借条。一直没有归还的原因是与原告的女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几十万全部由被告承担,两个孩子也由其抚养,去年又发生了车祸,欠下了一大笔债,暂无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吴文刚向原告唐亨德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欠原告唐亨德12000元,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期间的利息为每年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保证书以及欠条在案予以佐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吴文刚应该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现被告吴文刚没有按约履行,原告唐亨德要求其履行,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利息,由于双方只约定了还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因此原告唐亨德要求被告吴文刚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唐亨德欠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的利息共800元,2017年2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文刚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书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再祺 来自: